关于贯彻落实我省引进人才购车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1/10/12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交警支、大队,各车辆管理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的通知》,以及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优化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为做好引进人才申请小客车指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海南省优化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及《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分别对柔性引进人才,总部企业团队引进才等高层次人才在购车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一是持《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在购车方面可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二是允许总部企业人才名下符合我省尾气排放标准的自用小客车直接办理省外车辆转入登记。户籍未迁入海南的,在购车方面可以参照本省居民购车条件申请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三是经认定的人才团队授予“海南省人才团队”称号的,成员在购车方面参照整建制迁入的总部企业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对于符合上述通知规定要求的人员申请小客车指标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琼公交警〔2019〕162号要求,全面落实好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审核、工作台账的登记上报和机动车的登记等工作。 附件:1. 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 人才实施办法》《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 法》《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 《海南省优化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 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20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