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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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我省涉黑案件小客车指标申请和机动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9/30

各市、县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协助做好我省涉黑案件财产中车辆处置工作,按照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对经公安厅扫黑办确认的,通过竞拍所取得的涉黑案件小客车(以下简称涉案小客),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为依法规范做好在涉案小客车指标申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竞拍所得的涉黑案件小客车指标申领工作

(一)指标申请条件

对于通过竞拍所得的涉案小客,买受人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但其名下须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且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程序

对于符合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应向住所地小客车调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买受人的《成交确认书》;

2.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身份证明;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做好数据信息采集工作

对于通过竞拍所得的涉案小客车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的,各市、县小客车调控管理服务窗口要认真核查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出具涉案车辆明细表(表格后续将下发)范围内的车辆。对于属于范围内的涉案小客车,核查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系统》将应提交材料高拍上传,收存相关复印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小客车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三、做好机动车登记工作

(一)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涉案小客车相关登记业务时,要认真审查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还应审查本地居住证;对申请办理小客车登记的,应认真审查指标证明文件上车辆信息与申请办理登记车辆信息是否一致;对申请办理非客车登记的,应按原规定执办理。

(二)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前,各车辆管理所应当先行查询机动车权属等情况。对因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监察委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而导致车辆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主动对接相关扫黑部门协商后,并报总队依法处理。

(三)买受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对未能提供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且《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裁决书》中未注明,各车辆管理所应主动对接相关扫黑部门,核查清楚后再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对无法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 应按规定公告牌证作废。

四、其他要求

对于竞拍所得涉案小客车申请小客车指标或机动车登记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证明材料审查、录入上报和机动车的登记等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给予发放其他指标或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发现违规办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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