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零关税”营运进口车辆 的指标申请及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9/30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交警支、大队,各车辆管理所: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做 好我省“零关税”营运进口车辆注册登记工作,根据海南省 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公安厅和海口海关 2021 年 4 月 12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进 口及登记指引公告》,以及海口海关《关于启用“零关税进 口车辆专用印章”的函》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关税”营运小客车指标申请 用于汽车租赁服务的“零关税”进口小客车需申请指标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住所地小客车调控办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小客车调控服务窗口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承诺购置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承 诺书、《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对符合规定的,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系统“其 他指标-零关税进口小客车”模块提出申请,将上述材料高拍上传,并收存相关证明凭证复印件,核发零关税进口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对用于其他营运使用的“零关税”进口小客车申请小客 车其他指标的,待省交通运输部门明确后执行。 二、 规范“零关税”进口车辆登记工作 (一)标记“零关税进口车辆”标识。根据《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在相关系统或证书上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的规定, 对企业申请 “零关税”营运车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车辆 管理所应核查《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是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港海关‘零关税’进口专用章”(印章样式见附件)。 对于加盖印章标识的,在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中录入车辆信息时,应按以下要求签注: 1.在“国产/进口”栏应选择“海关进口”; 2.在“住所地址”栏应增加签注“零关税进口车辆”内 容,如:海口市 XX 区 XX 街道 XX 单元(零关税进口车辆), 并在行驶证副页正面右上角上加盖“零关税进口车辆”印章 (该印章将由交警总队统一发放); 3.在“备注”栏中签注“零关税进口车辆,监管期内(6 年内)原则上限制办理转移登记”的内容; (二)“零关税”进口车辆的登记使用性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 (试行)第二条有关规定,以及《指引公告》有关规定,目前,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进口小客车(9 座及以下),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从事公路、旅游、公交客运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进口客车(9 座以上)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的货运车辆,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依据国家公共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 确定的营运类别予以登记。 (三)解除“零关税”进口车辆监管的标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零关税车辆监管年限为 6 年,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对于监管年限已满 6 年的零关税进口车辆,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或各车辆管理所自行通过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办理住所地址变更,在住所地址栏和备注栏取消“(零关税进口车辆)”字符,在行驶证副页右上角加盖“解除零关税进口车辆”印章。如机动车所有人需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应按规定提供海关出具的解除监管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按 上述方式办理。 (四)“零关税”进口车辆在监管期间的转移登记。根 据《实施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零关税车辆监管年限为 6 年。监管期内零关税进口车辆申请转移登记的,应经原入关地海关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否则不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于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各车辆管理所应按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三、 其他要求 一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用于道客(货)运经营服务的 “零关税”进口车辆,车辆应当符合国家 3C 认证相关标准、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查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是在我省“零关税”交通工具管控平台未启用之前, 各地车辆管理所在办理“零关税”进口车辆登记业务时,要做好工作台账,做到办理一宗记录一宗,严格做好“零关税” 进口车辆的指标申请及登记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给予发放“零关税”进口车辆其他指标或办理车辆登记,发现违规办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