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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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从事租赁经营服务的小微型客车指标申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9/30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交警支、大队,各车辆管理所: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施行。为做好我省从事租赁经营服务的小微型客车指标申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前已登记车辆的办理方式。对《租赁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在我省已注册登记且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载客汽车需从事租赁经营服务活动,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使用性质为“租赁”的,无需要求其申请小客车指标,车辆管理所应使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系统“变更预录入-非指标变更”模块录入车辆数据和确认,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二、实施后登记车辆的办理方式。自《租赁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注册登记的小微型载客汽车(“零关税”进口车除外)需从事租赁经营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申领小客车其他指标。各车辆管理所小客车调控管理服务窗口要认真核对以下材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如由代理人申请),并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系统将上述材料高拍上传,收存相关复印件,严格按规定核发小客车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车辆使用性质应按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做好告知工作。各车辆管理所在受理相关业务之前,要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一是告知申请人小微型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由“非营运”变更为“租赁”或登记为“租赁”后,车辆将不产生更新资格,将无法继续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二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应及时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三是告知申请人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车辆办理使用性质变更后其车辆使用年限将随之改变为15年。

四、做好相关通知工作。各车辆管理所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从事小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证窗口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对车辆较多的企业,可以实行预约办理或上门服务,避免出现扎堆办理。各地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队。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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