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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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灭失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程序的说明

2018/09/25

 一、灭失证明出具: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部交管局〈关于贯彻〈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做好配套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交警〔2018405号)要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时,不再审核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灭失证明。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申报机动车已灭失的书面陈述材料,材料中应详细记录自然灾害灭失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记载“本人陈述事实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等内容,并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机动车灭失后是否存在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或其他道路交通通行记录,对核实的即可办理,对有嫌疑的进行核查处置。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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