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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户、临时号牌及三角警告牌相关问题解答

2026/07/03

1、请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2、请问二手车过户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请问原车的三角架丢了,自己买的要求是啥?

无论您从线上或者是线下购买,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规定,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151-2003)的要求。

信息来源:海南交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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