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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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购车使用原海南牌照的指引

2025/11/14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自动保留时限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车辆状态正常: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机动车业务(夫妻变更共同所有人保留原号的除外)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只能由原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不能转让;已申请过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如再次申请,仍需符合办理条件。

对于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及以上的燃油小客车(总质量大于3.5吨的汽油小客车除外)可以直接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对于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及以上的燃油二手小型汽车可以办理迁入海南业务,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应当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或者海易办APP按需申请普通小客车申请文件;不能网上申请的,可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申请通过后办理普通小客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等业务;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单位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属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档案(实现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传递的除外);

4.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强险凭证(二手车需要);

6.属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机动车交强险凭证第三联原件或电子保单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信息来源:海南交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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